作为引进存款的启动资金,1995年8月4日新贷350万元。在贷这笔款时,三八股份公司已经为湖贝金融服务社引进了一年期存款3300万元。按原计划,第一期必须贷款1500万元,而最后只取得350万元,这数额比当时市场引进3000万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还少100多万元。这样,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内部的极大不满。有一天上午,陈善为在行长室里,当着大家的面对王显耀说:“邵总说我在湖贝办傻事,存款进去了贷款出不来,被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骗了,王行长,你说我怎么交差!”
在这里,人们会问,为什么有一个4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又还有其他合同呢?前者是湖贝支行准备跟三八股份公司长期合作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接下来是具体的分项合同。那么,1500万元又是怎么回事呢?是这样的:1995年6——7月间,市民银行已经接管了湖贝金融服务社,原员工被市民银行列为考察对象,我和徐东海暂定为信贷科临时负责人。此后,新班子王显耀、陈作业不断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请求总行解决三八股份公司的贷款,以引进存款保开门。总行行长古丁力和信贷处长冯老刀口头答应后,派信贷处三个科长易木子、张鱼、汪余及万中易、罗联山等6人会同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等人,加上本行陈作业、夏天等实地到南山窝五达公司地块查看。回来后,支行陈副行长(副总经理)授意尽快呈报贷款资料。在呈报表上,信贷调查员为刘爱华签字,信贷审查员:汪洋签批。在信贷科长栏,签注落款为:“支行信贷临时负责人:夏天、徐东海”。由于表格上没有副行长批示栏,陈作业副总经理在表格的右上角写道:“在解决旧贷款的问题上,该客户基本上配合,抵押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尚可。……待其引存的3000万存款到位后(注:实际已到帐3300万元),同意发放贷款1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归还旧贷款1040万元人民币。”据此,王显耀在行长栏批示:“同意贷款1500万元,同时归还旧贷1040万元,报总行信贷处审批。王显耀/95年10月20日”。
本来这样也能缓解支行与三八股份公司的紧张关系,但恰逢这时,市民银行的各项存款发生急剧下降,全系统出现严重的经营风险。于是,总行明令各透支的支行停止发放新贷款,呈报表由信贷员刘爱华到总行取回。这就给湖贝支行造成了非常难堪的局面:三八股份公司认为:这是湖贝支行的弃约行为。而湖贝支行也自知理亏,两个行长好长时间不敢跟三八股份公司打交道。
综上所述,如果说湖贝金融服务社当初极力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来突击贷款是为了减少自己的亏损而寻找资金出路的话,那么,后来湖贝支行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来贷款就是为了自己保支付不至于被关门的一种行为。当然,由于总行的原因,客观上起到了银行骗企业的效果,导致银企关系紧张。
市中院的判决书指出,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公司的借款行为受法律保护,应予支持。抵押不实,其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借款本身不是诈骗。而且在没有办理公证和抵押手续时,就已经贷到了款。
法院判决后,我找到同是与五达公司合作建大厦的某企业财务人员了解情况。他说,几家企业合作建大厦是事实,但超过了时间建设资金仍然不到位,五达公司便不买帐了。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1、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辗转介绍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洽谈业务的。它成为支行客户后,本人从来没有捂盖子的情况,与其他客户一样,在管理上采取定人定岗、定期轮换的管理办法,积极催收贷款本息。管理过该公司的信贷员有:欧忠诚、刘爱华、高友华、张波、黄华林、乔一族、舒光荣等人。对该户依法清贷后,仍然积极想办法清收。
2、关于逾期放贷的问题。市民银行成立初期,存款与贷款的实际利率倒挂,总行信贷处长冯老刀曾在会议上说:“不要什么贷款到期都展期、都借新还旧,有些可以让它逾期,再据合同多收20——50%的利息。”湖贝支行当时考虑自身保开门的特点,实际执行利率时书面确定少收一部分愿补存款的旧贷款户的逾期罚息,以组织存款。这种办法能被老贷款户勉强接受,并在96、97年度为湖贝支行组织了一亿六千万的定期存款,从而度过了支付风险。当然,贷款逾期率是高了一点。
3、管理重要档案的人员:
管理一级档案(即房产证、存单、股权证)人员:金融服务社时期是刘英贵;银行时期:营业部。
管理二级档案(贷款资料)人员:金融服务社时期是刘英贵(其地位在三个信贷经理之上);银行时期:汪洋。
以上档案,尤其是一级档案,未经行长批准,一律不得调出,故贷款出帐后,房产证的情形我是不清楚的。
4、本人郑重声明:我在湖贝支行(服务社)履行岗位责任期间,从未向三八股份公司谋取过个人利益。甚至从未受邀吃喝过(仅有一次工作餐:三八股份公司邀请湖贝支行查看其房地产项目时,我行陈作业和我看了一个上午,至中午2时才回到市区,在武警医院旁的饭馆吃了一个午饭)。我既不欠三八股份公司任何人情和债务,也不存在与三八股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谓“内外勾结”办贷款的情况。我对所有贷款户的管理是开放的、认真的。并鼓励专管信贷人员发挥创造性,一有问题,立即双线上报:在向我报告的同时,将情况直达行长。
四、坦率地说,我对市民银行充满感情。市民银行成立后,我侧重从事“两清”工作,上有行长,下有信贷人员,但我充分发挥才干,解决了不少疑难问题,受到系统上下的肯定和支行党内、外群众的普遍拥护。总行于1997年7月和1999年7月两次表彰我为市民银行优秀共产党员;并被表彰为1998年度市民银行先进工作者。
1999年下半年,当支行新任行长准备不用我的时候,我曾经在1999年冬《给黄鹿行长的信》中,谈到我不计较个人恩怨为市民银行工作的态度,以及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民银行对湖贝金融服务社(支行)贷款的稽核结论及文号。据说,当时黄鹿行长将我的信批转给总行副行级以上干部传阅。2000年1月26日,湖贝支行写了《夏天同志离行有关事宜》的文件,要我签字。该文件称:“……此后夏天同志与市民银行无任何关系和经济纠纷。”并盖上了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大印。
我要特别指出:如果有人把旧贷款收不回的责任推到我头上,或者戏弄法律,编织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栽赃陷害,我坚信深圳的政法机关会还我公道和清白的。这个所谓的“案子”,不论弄出多少似是而非的假象和离奇古怪的“证词”,我想,清者自清,人们将会看到我在三八股份公司贷款的管理上,以及个人品行上,都是过得硬的。也不难发现一个为市民银行的生存而辛勤耕耘了六年的优秀党员的严谨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当然,还有高风亮节与宽广胸怀。这也是我在信中轻声问市民银行的黄鹿行长:对市民银行来说,我是否成了“廉颇老矣,尚能饭否”之人的初衷。
我十分愿意尽我所能配合政法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还我清白。就像我过去积极支持中纪委、兄弟省市政法机关和市内公安机关所做的一样。我表态:判断问题是与非之根据的材料,你们如有需要可来电来函向我索要。但我也向你们建议:作为国家公安机关,不应过深地介入同样是作为公司法人地位的各商业银行的清收呆帐贷款的日常工作。清收旧贷款,也许是现在的市民银行领导班子仍然要支付的一笔学费。我想,查找湖贝支行贷款户资产,挖掘潜在资产项目,以实现清收效果,应该找像陈作业等仍在市民银行的知情的同志。陈作业是在湖贝支行职务较高,在职时间最长,且利用人民银行影响监督贷款项目,甚至可以一票否决贷款的人,对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也非常熟悉。
在此,我还要特别提醒公安机关:应该倍加珍视和维护我辛勤劳动的义务和权力,因为我上有73岁高龄的、而且生病的母亲,要靠我日出而作的劳动供养。
谨此函达!
抄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个忠诚的党员:夏天
2003年5月17日
文章写好后,夏天秉持一贯的怀疑态度审视了两遍,觉得已经将公安局的问话提纲的核心内容囊括在文中。便将文稿放进公文包里,匆匆下了楼,来到早先看到的江南大道旁的那家文印店,请店老板尽快将文稿打印存盘并发传真到解丰的公司。随同传真的还有一张夏天自己画的如何找到公安经侦部门及案件经办人的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