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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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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料5.3】土地极大改变着中国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

1998年之前,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没有价格,因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开始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结果是财富通过土地向政府与企业集中。

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发生变化,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土地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在1999年之前,只有深圳等个别城市的政府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城市开发的资金来源。1999年之后,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获得的资金越来越多。199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仅68亿元,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595亿元,2001年为1295亿元,2002年为2416亿元,2003年为5421亿元,2009年为1.5万亿元,2010年为2.7万亿元。在不少城市,土地出让金占预算外收入的比例超过50%。对于政府来说,土地出让收入是新增收入,成为土地价格上涨的最大受益者。

房改后的十年间有多少财富转移到了政府和企业账下?从行业内的经验数据看,建筑成本大约占住房销售收入的30%,将每年的住宅销售收入减去建筑成本得到的“住宅开发毛收入”就是政府与企业通过出让土地及房地产开发获得的收益。1999年至2009年,住宅销售收入共计14.31万亿元,将此数乘以70%得10.02万亿元,也就是说,房改后的11年里各级政府和房地产相关企业通过住房获得了大约10万亿元的财富。

可见,随着土地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程度越来越深,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财富分配格局。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1.工资分配理论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工资。从表面形式看,这种劳动后根据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数量计算的工资似乎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其实,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或称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其原因是:

(1)劳动不能作为商品来买卖。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它就应当有价值。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商品的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来决定的。因此,劳动本身形成价值,不可能再有一个价值的价值,也就不可能作为商品来出卖。

(2)劳动力是社会化大生产中能够配置的资源。只有在劳动者和自己直接拥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的小商品生产方式中,劳动才能在交换前存在,但劳动后交换的仍然是劳动产品,也不是劳动。在商品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不可能和自己直接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如果能结合,他得到的收入就绝不可能是工资。事实上,在市场上作为生产要素来配置的,不可能是劳动,因为它是配置后的结果,在配置之前并不存在。在配置之前存在的只能是人的体力和脑力这种能力,即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这种行为。

(3)工资直接表现为劳动的报酬。如果说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他就应该得到全部劳动的价值,这样一来,剩余价值就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没有了收入,社会化大生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资不可能是劳动的价值,而只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不过,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劳动,所以,工资又直接表现为劳动的报酬。

2.利润分配理论

利润指营业收入超过成本的部分。利润是企业的纯收入,从表面上看,利润是资本带来的,而实质上,利润是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是怎样转化为利润的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分析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从研究商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价值如何转化为成本价格开始。

(1)不变资本价值和可变资本价值转化为成本价格。商品的价值,可以分解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三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前两部分是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资本价值,表现为商品生产费用,即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价值。商品价值超过成本价格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在成本价格这种形式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消失了。

(2)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本来是可变资本的产物,是可变资本以上的增加额,当商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转化为成本价格后,剩余价值就表现为商品价值超过成本价格的增加额。这样一来,剩余价值就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带来的,就取得了利润这种转化形式。利润归资本的所有者和企业的经营者所有。

(3)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剩余价值率也就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和总资本的比率就是利润率。由于预付总资本总是大于可变资本,所以利润率总是小于剩余价值率。

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如果资本的数量不变,利润的多少就取决于利润率的高低。因此说,利润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决定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和规模及其变化。平均利润率是按社会总资本计算的利润率,即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平均利润率形成后,利润就转化为平均利润,每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量就不再和本企业直接创造的剩余价值量相一致,而是按照平均利润率,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的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的形成是以平均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的,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就是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生产价格形成后,商品按生产价格出售,与其价值出现差别,但这并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改变,即由商品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变为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

3.利息分配理论

利息是使用资本的报酬。企业利用借来的资本从事生产经营,得到平均利润后,不能全部归自己,必须将其中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交给货币资本的所有者。由此可见,利息来源于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只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它不是平均利润的全部,因为它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通过转让资本的使用权而获得的一种并不投入任何劳动的报酬。

利息的产生,使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资本所有者取得利息,资本使用者取得企业主收入。这样一来,任何一个企业的平均利润都可视为由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组成,如果企业完全使用自有资本,则两部分收入都归自己所有,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借入资本,则必须把利息让出去。从这种现象看,利息似乎是资本的产物,其实不是,利息只是使用资本的价格,它的来源是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

4.地租分配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收入。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地租是农业劳动者创造的、由土地经营者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地租的存在,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为前提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所有者一般不能完全靠自己经营土地,而是把土地租给别人经营。这样一来,租用土地的经营者就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归土地所有者。由于土地所有者不能无偿地让租用者使用土地,土地经营者就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这部分收入就是地租。

(1)地租的来源。绝不是土地本身,也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是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地租是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它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反映农业劳动者、土地经营者、土地所有者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由于土地是有限的,就使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具有垄断性,其他产业的资本无法自由流入农业,这就造成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往往低于其他产业这样一种经济现象。土地经营者和其他产业的经营者获得同样的平均利润,同时又要缴纳一部分地租,这部分地租就是农产品价值中高于平均利润的那一部分。

(2)地租形式。

1)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良土地所获得的那部分超额利润。租种较优土地能够获得优良的生产条件。由于较优土地受数量的限制,租用者就获得了经营垄断权。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中等和优等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必然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级差地租。由此可见,级差地租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不同生产条件的结果。土地质量优劣的差别,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土地有限性引起土地经营的垄断,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级差地租的源泉;土地所有权是超额利润采取地租的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原因。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式:一是级差地租Ⅰ,是由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但肥沃程度不同和位置优劣不同的土地上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二是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增加投资,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由于级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在租约期内归土地经营者,在租约期满后转归土地所有者。

2)绝对地租。劣等地没有级差地租,它的所有者得到的是绝对地租。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叫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来自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差额。它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它的源泉是农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它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不会永远低于工业,当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时,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

三、其他分配形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按劳分配及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的分配形式,如福利性分配或社会保障性分配、经营性风险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农村承包户的收入分配等。

1.福利性分配

公有制经济中对劳动者生活起保障作用的福利性分配,即从社会保障中取得的各种收入。这种分配方式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个人收入分配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体现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是指国家、企业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各部门、各地区和各行业协调发展,对个人实行的一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越发展,社会经济实力越强,社会成员按社会保障原则所分配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会越大。

2.资产性分配

按资产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产(资金或资本)所有权,通过集资、入股和增加投资从而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或级差收益的一种分配方式。按资产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资产分配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购买股票、债券而分得的股息、红利和债息。股息是股票持有人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企业)取得的收益。股份公司(企业)盈利较多时还分配红利。红利是股票持有人所得超过股息部分的收益。购买债券者可凭债券取得固定债息,并到期收回本金。

(2)个人存款利息。利息是资金所有者把货币存入银行,从而从银行那里分得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即取得银行利息。

(3)租金。租金是财产所有者因把自己的资产租赁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在我国现阶段,有房屋、车辆、机器及其他生产工具的租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赁的范围还会逐渐扩大。

(4)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雇主的收入。这些企业雇主的收入分配,有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进行的。在我国现阶段,这两种企业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它们的分配关系也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范畴。资本家按其占有的资产取得相应的利润。在这里,利润仍是工人无偿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3.经营性分配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企业的盈利不仅取决于劳动耗费,也取决于市场的变动和需求。市场竞争迫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不断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决策、组织与管理,力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按经营分配就是按照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经营的最终收益即经营效果来分配,企业经营得好,经济收益高,经营者就多得;反之,则少得。

(3)按经营分配的特点在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个人所得收入既取决于生产,也取决于交换;既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量支出的大小,也取决于市场的需要与变动,而且后者往往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按经营收益分配能使经营者具有强烈的市场观念和经营效益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它客观上承认了某些非劳动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分配的合法性,使商品经营者的收入大起大落和贫富悬殊成为可能。

(4)按经营分配的形式主要有经营性劳动收入、风险收入、创新收入和机会收入等。

4.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果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又属于劳动者私人所有,所以,必然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分配方式,这是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收入的形式,体现雇主与雇工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种分配方式在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中都存在。

在私营经济中,雇主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因而他的个人收入中,必然包含着一部分剥削收入。而雇工靠出卖劳动力取得的工资,是雇佣关系在分配领域中的体现。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可避免的。外资经济兼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双重性质,因而分配关系也具有双重性。从雇工与中方的关系看,雇工作为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中方股份的主人,他们的收入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从雇工与外资的关系看,他们又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的劳动又具有雇佣劳动的性质,他们的投入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5.农村承包户的收入分配

当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即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承包合同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固定下来。根据承包合同,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固定承包给农户使用,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例如生产工具、牲畜、种子、化肥、农药等基本归家庭承包户所有。家庭承包户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户收获的农产品除上交国家和留足集体的,余下的便是家庭承包户的劳动收入。这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形式,责任明确、利益直接、方法简便,它把劳动成果同劳动报酬联系起来,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这种分配方式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分配方式。它不同于小私有经济的收入形式,而是介于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分配方式之间的一种形式。

四、二次分配理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收入分配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十八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党在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前提下,还强调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结合”的二次分配机制(实际上,还存在“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一道形成社会分配的多层机制),以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把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发挥出来。

1.初次分配

(1)定义:初次分配属于市场机制主导的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由企事业单位按效率、贡献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直接进行分配,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或带来的总收益程度进行分配,高效率者高回报,贡献大者收入多。

(2)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必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改革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可能有我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

2.再分配

(1)定义:再分配属于政府调控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针对初次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由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及补贴政策、社会保险措施等进行重新分配或再调节,以实现现金或实物等社会财富在经济主体之间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分配的目的。

(2)再分配注重公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人们禀赋不同、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带来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差距过大则有失社会公平。而且,收入结构的失衡会导致消费结构的失衡,最终影响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平衡,反过来又影响企业的效率。所以,再分配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功能,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限制社会各类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使高收入者个人、阶层、行业或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再转化为社会的收入,并使低收入阶层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获益者。

3.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仍属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机制,是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实际是发挥社会互助力量在分配中的作用,是对政府调控机制的延伸及补充。慈善事业是一项“借富济贫”的崇高事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事业”等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响亮品牌。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第三次分配机制,我国这方面处于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状态。

4.十八大提出的收入分配新方针

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政策,这是对以前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深化,科学地界定了按效率分配与按公平分配的不同领域,同时也合理地界定了企业与政府在分配工作中的不同职责。两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重视公平”,是党中央针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们基本解决了经济总量和做大“蛋糕”的任务,但又产生了收入结构不合理、分配差异性突出等新问题而提出的新政策。主张“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今后一个时期如果这些政策能够全面得到贯彻落实,则“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全民共同富裕”的改革目标一定会实现。

五、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调动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就必须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分配方式,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有其客观必然性。这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把握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两点,就为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共存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之,现阶段在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上,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范围和数量都占主体,由此来保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积极实行按生产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拓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围和种类。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应适当采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如职工的持股分红、经营者的风险收入、技术和信息收入等,以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要实现两个层面的共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共存,具体是通过两个层面而实现的:一是社会层面的共存,二是个人层面的共存。

1.从社会层面的共存来看

两种分配方式共存意味着整个社会财富是通过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而分配至个人的,个人收入的分配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也要遵循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或者说,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由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形成的。单一地依靠按劳分配(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曾采用过)或单一地依靠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主义各国的一贯做法),都是片面的分配方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正是由于两种分配方式在全社会层面的共存,使得社会主义的特征和市场经济的特征能够充分展现于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2.从个人层面的共存来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个人的收入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来源于按劳分配的部分,也有来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部分。个人既有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身份,也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身份。正是上述客观实际情况,使得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共存于个人收入层面。这样才能充分释放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个人的收入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得到资本收入、技术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博彩风险收入等,个人不仅关心自己对社会提供的劳动,而且也要关心自己能否向社会提供生产要素。这样的收入局面当然是符合效率原则的。

【阅读资料5.4】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两大问题,分配秩序亟待法律手段调控

《法制日报》记者就收入分配问题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专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相应进行了改革,劳动者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从纵向看有了很大改善。但同时,也存在分配关系不合理和分配秩序比较乱两大问题。

从分配关系看,首先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没有提高;其次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没有提高。同时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地区收入差距偏大;行业工资差距进一步扩大;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迅速拉大。组织层级之间、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尚未理顺,一些下级机构人员的收入明显高于上级机构同类人员,公务员参照企业相当人员工资变动相应调整工资的机制尚未建立。

从分配秩序看,还存在分配秩序较乱的问题:表现在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薪酬权益。虽然国家加大了打击拖欠工资的力度,但这类问题仍时有发生。据调查,各类经济组织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只要是农民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工,其工资都明显低于正式工。此外,不少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工资、婚丧假和病假工资及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工资时,没有标准,随意定薪,普遍压低应付工资。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工资支付混乱,也就是“无序”。同时,还存在一些要素市场收入分配失范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股市价格变动与企业经济效益升降和发展前景好坏脱节,股民股票交易收入起伏跌宕,形同赌场;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路飙升,对居民收入造成很大影响。除此之外,行贿受贿、制假贩假等各种类型非法收入仍占有相当比重,对合法收入分配造成恶劣影响和冲击。

因此,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提高收入分配法规政策的层次,逐步健全收入分配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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